【新聞快遞】
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在民國100年6月29日公告並於同年12月30日施行,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本法第一條所稱立法意旨係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,公平、合理、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,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,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。由此可知,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不單只能處理傳統消費者保護法的商品契約關係,也包括金融市場秩序維護。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於101年1月2日正式營運,由其專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,自同年11月19日起舉辦數場研討會說明評議中心的爭議處理流程,除了增進業者對於相關作業流程的了解,更希望藉由評議機制的改善,能夠強化市場信心 提供適當且有效率的紛爭解決機制。
【月旦系列】
1.邱錦添、胡勝益、林克憲,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案例解析,元照,2012年11月。
2.王文宇主編,金融法,元照,2012年09月。
3.胡韶雯,從多元化之金融商品談金融消費者之保護,月旦法學教室,122期,68-80頁,2012年12月。
4.陳洸岳,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業者損害賠償責任初探,月旦法學雜誌,199期,5-25頁,2011年12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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